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2民初61号 |
案号 |
(2021)赣0322执恢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所欠原告上栗县明福出口花炮厂货款850774元,并自2019年11月20日起以未清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息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被告张山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上栗县明福出口花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308元,财产保全费4774元,由被告南乐县鑫达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张山峰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