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刚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3********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982民初1086号
案号
(2021)赣0982执恢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刚平、余美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8038元(截止2017年6月12日),并承担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0.972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3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余刚平、余美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669.77元,利息39016.81元(截止2017年6月12日),并承担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1.30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298669.77元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余刚平、余美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9016.54元(截止2017年6月12日),并承担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2.768%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400000元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余刚平、余美芳以其共有的位于樟树市中药材市场l1幢124层21号房产(赣房权证樟房字第1-20090598号)对第一、二项的598669.77元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郭伟、夏荣娟对第三项的4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2元,由被告余刚平、余美芳、郭伟、夏荣娟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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