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8********0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83民初787号
案号
(2021)赣0783执1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廖志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给原告陈月华2880元、孙国保2800元、廖振礼2680元、蓝小房4600元、李日光2280元、郑文君2160元、钟政能2360元、唐竹珍3560元、陈彩涛2120元、钟沧星2520元、肖正顺3240元、陈春华1280元、李智斌800元、廖振房1760元、钟沧雄480元、钟伟杰480元、钟文专320元、郑美平1120元、钟声考3440元、廖子明3040元、钟海春1280元、廖佳金1280元、廖移金320元、廖昇亮3840元、曾飞明3760元、蔡德腾1920元、蔡茂汉4160元、廖冬生1550元、钟冬莲1500元、蔡石良2480元、蔡韶明1120元、邱井明1440元、钟传琴1400元、蔡竹明1760元、钟显诚3200元、蔡建华1840元、蔡德清2000元、钟水凤400元、钟竹华250元、钟小华250元、蔡文彬1440元、蔡书娣300元、钟玉青200元、蔡腾龙3280元、蔡茂林800元、叶家发1200元、叶义朗1280元、温余萍1040元、蔡通640元、蔡华荣640元、蔡立万2400元、曾传发1120元、钟孟英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廖志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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