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8********0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8民初1542号 |
案号 |
(2021)赣0828执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汪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汪俊归还信用卡贷款透支金额本金40060.86元及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13072.07元,合计53132.93元,2020年6月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信用协议计算 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3日被告通过原告的智慧柜员机办理信用卡,在系统中确认《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领用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656005376730被告于2018年4月2日开始刷卡消费,截止2020年5月31日欠本金40060.86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13072.07元,被告至今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手续费已构成违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汪俊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借款本金40060.86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以上费用被告汪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2.如果被告汪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有权就剩余 的全部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诉讼费564元(已减半收取),如被告汪俊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协议内容,则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行负担,如未按时支付,则由被告汪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