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6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681民初2482号 |
案号 |
(2021)赣0681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凌支付垫付款125000元及利息14375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以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68753.4元;二、由被告吴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凌支付垫付款125000元及利息14375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以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68753.4元;三、由被告李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凌支付垫付款125000元及利息14375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以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6875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李军华负担1958.4元,吴斌、李建华各负担1958.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