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621********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81民初2482号
案号
(2021)赣0681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凌支付垫付款125000元及利息14375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以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68753.4元;二、由被告吴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凌支付垫付款125000元及利息14375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以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68753.4元;三、由被告李建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凌支付垫付款125000元及利息143753.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未付金额为本金,以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7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合计26875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0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李军华负担1958.4元,吴斌、李建华各负担1958.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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