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柏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03********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2328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聂柏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经营费9674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金(以尚欠经营费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35元,由原告负担791.02元,被告负担1109.33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09.3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