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柏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03********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2328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12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聂柏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经营费9674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金(以尚欠经营费为基数,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35元,由原告负担791.02元,被告负担1109.33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09.3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30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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