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吴执字第1608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恢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史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吴剑民货款8632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诉讼保全费683元,其他诉讼费100法 院元,合计38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简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含计3200元( 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帐户: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 帐号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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