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吴执字第1608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史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吴剑民货款8632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诉讼保全费683元,其他诉讼费100法 院元,合计388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简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含计3200元( 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帐户:苏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 帐号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