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芮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6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221民初615号
案号
(2021)皖0221执9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芮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毕正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整,并自2021年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毕正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已由原告毕正金预交),由被告芮金4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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