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303 民初 2754 号 |
案号 |
(2021)黔0303执恢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信用卡本金 29,198.33 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1 日的利息 14,066.39 元和违约金 2,726.03元,并继续支付从 2020 年 4 月 2 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支付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但每月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500 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京华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70.00 元(原告已依法减半预交),由被告雷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