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万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7********2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12105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玉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浦发银行借款本金69910.42元、利息及罚息1484.71元,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按罚息标准计收复利;二、被告李玉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浦发银行律师代理费2856元;三、如被告李玉奇到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原告浦发银行可以拍卖、变卖被告李玉奇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54号2单元6层1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哈房他证南字第1203019724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徐万超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由被告李玉奇、徐万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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