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国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823********3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23民初2120号 |
案号 |
(2021)粤1223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广 东 省 广 宁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粤1223民初2120号 原告:陈才声,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城东居委会朝阳东路57号朝阳花园1幢4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61022001x。被告:伍国康,男,汉族,1965年8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花山村委会木瓜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6508273237。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才声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据交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借期内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还款。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计付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国康欠原告陈才声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伍国康定于从2021年1月份起每个月的25日前归还5000元给原告陈才声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若被告伍国康有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被告伍国康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给原告陈才声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告陈才声并有权以尚欠借款本息全额申请执行。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国康负担,并定于2021年1月25日前还第一期欠款时一并径付给原告陈才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邓 耀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健 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