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民县东岳酒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62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1621执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民县东岳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5万元、利息、罚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8.265‰收取利息;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8.265‰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二、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622.5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民县东岳酒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丁惠利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民县东岳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滨州中旺牧业有限公司、丁惠利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惠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62172754165X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惠民县魏集镇丁河圈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