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燕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4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82民初7749号 |
案号 |
(2018)苏0482执2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193929.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52196.5元以及律师代理费165000元。二、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吴小凤抵押的位于常州市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8-4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722000,土地证号:武国用(2014)第20632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小凤对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燕峰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6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83元,由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小凤共同负担46671元,由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0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0482执249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02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6577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