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5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8054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成勇应向原告王长丰支付劳务费21万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给付2万元。(可汇入指定账户,账号:621700200000803244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户名:王长丰)。2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付款义务未按期足额履行的,原告有权就劳务费21万元的未给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权利。四、双方就劳务合同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承担1922元;由被告承担1923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