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7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2504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维新货款142293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被告胡建明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