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7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5281民初2504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张维新货款142293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被告胡建明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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