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伟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7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1949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1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钟伟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得标付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被告钟伟槟负担。该款原告王得标已预交并表示同意代为垫付,被告钟伟槟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王得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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