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226********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2669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2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丰精密模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东精密模具加工厂加工款874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404261)。二、驳回原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锦东精密模具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承担1839元,原告6承担324元。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约付原告(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94404261)。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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