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3********4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8民初2295号
案号
(2021)冀1028执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嫦月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蒋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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