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3********4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8民初2295号 |
案号 |
(2021)冀1028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嫦月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蒋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