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8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3民初4762号 |
案号 |
(2018)苏0583执恢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凯迪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共计43387800元。付款进度:被告昆山凯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9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8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款项96778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70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款项10000000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款项13314600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余款595400元于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二、被告昆山凯迪置业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约定款项,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的所有款项(包括工程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对未支付部分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未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三、被告苏州鑫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所有的苏州市竹辉路108号1层、2层、3层、4层、5层(建筑面积49.09平方米、639.72平方米、906.02平方米、817.67平方米、479.03平方米)以其他项权之外的价值作为担保,由本院采取查封措施;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该公司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凯笛北茗苑8号楼1-4号房(建筑面积3489.93平方米、1815.84平方米、1813.22平方米、1792.21平方米)以其他项权之外的价值作为担保,由本院采取查封措施;被告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哲丛、王亚芳同时作为上述被告昆山凯迪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7月8日前(对苏州市竹辉路108号1层、2层、3层、4层、5层、昆山市玉山镇凯笛北茗苑8号楼1-4号房的查封之后)解除对本案被告昆山凯迪置业有限公司昆山市虹桥路77套房屋的查封措施。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六、案件受理费258002元,减半收取129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100元,已在上述款项中一并处理,无须另行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8-14 |
发布时间 |
2019-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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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哲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555800749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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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3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