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421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2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欠款本金203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9817.67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俞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6元,财产保全费1584元,合计3830元,由被告汪宏伟、俞洋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4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