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艳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22********1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22民初1212号
案号
(2021)冀0322执恢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胡金刚、顾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伟借款人民币72.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本金19万元的违约金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本金17.5万元的违约金于2017年1月18日开始计算;本金20万元的违约金于2017年3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被告胡金刚、顾艳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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