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艳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22民初1212号 |
案号 |
(2021)冀0322执恢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胡金刚、顾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伟借款人民币72.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本金19万元的违约金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本金17.5万元的违约金于2017年1月18日开始计算;本金20万元的违约金于2017年3月1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被告胡金刚、顾艳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