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21********5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0304民初974号
案号
(2021)鄂0304执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6日按照年利率12.654%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981%支付利息;二、被告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公告费260元;三、被告王建清、孙文、杜长富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尚伟、王建清、孙文、杜长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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