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2********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3民初806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6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与被告赵鹏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个人房抵贷(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赵鹏、林润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贷款本金453063.88元;三、被告赵鹏、林润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借款利息(截止2019年10月25日为21680.16元)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日止;四、如被告赵鹏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齐桂芝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520号2单元4层2号的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五、被告齐桂芝对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债务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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