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岩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2********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71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2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超博、崔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426768.62元;二、被告王超博、崔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截止2018年9月25日,利息为32379.07元,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逾期罚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王超博、崔岩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14774.43元;四、如被告王超博、崔岩磊到期不能清偿上述所列债务,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于凤云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298号104栋4单元4层2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4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超博、崔岩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