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8********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4民初681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15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大鹏、靳丽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桂军租金170 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利息以30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租金清偿之日止;另一部分逾期利息以140 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上述租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桂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174元,保全费1 620元,共计5 794元,由原告周桂军负担194元,被告张大鹏、靳丽丽负担5 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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