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龙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2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285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龙有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余声波人民币60万元,并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2021年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二、原告余声波对被告戴熙发、刘根香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龙津镇迎宾大道丰和都会小区b3幢2-1604号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戴熙发、刘根香对被告戴龙有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8元,减半收取5314元,由被告戴龙有、戴熙发、刘根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