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相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2刑初170号 |
案号 |
(2021)赣0822执5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相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刘相宇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上缴);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相宇、刘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0508元,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七部,予以收缴。(由公安机关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