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邵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11********7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4民初206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604执27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借款合同》(编号:佛农商0644借字2018年第12044号)项下贷款于2020年8月10日提前到期,被告钟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归还借款本金253447.68元、应收利息13035.07元、本金的罚息9143.28元、利息的罚息844.74元及律师费3000元(暂计至2020年8月1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金的罚息、利息的罚息分别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18.75计收且上述本金的罚息与利息的罚息的总和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乘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段邵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钟宇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宇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7元,财产保全费1878元,合计4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宇、段邵云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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