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5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4民初3885号 |
案号 |
(2021)皖1204执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通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在结算时扣除已支付的871.51元利息);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安徽超级车库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经七路388号阜骏二手车a20#楼401室、501室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超级车库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伟、李琳、李冰、李成林、张军、程静静对上述债务7承担所抵押房地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通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超级车库汽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