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02********6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02民初68号
案号
(2021)湘1002执1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政远、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何超理借款本金35000元;二、被告何政远、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何超理借款利息1283.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何政远、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何超理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何超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何政远、何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何政远、何坤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时间
2021-07-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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