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4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9121号 |
案号 |
(2021)湘0105执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寿良购房款42.5万元;二、被告曾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寿良违约金(以4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上述购房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盛月娥就被告曾建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唐寿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月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曾建追偿;四、驳回原告唐寿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曾建、盛月娥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寿良购房款42.5万元;二、被告曾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寿良违约金(以4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上述购房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盛月娥就被告曾建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唐寿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月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曾建追偿;四、驳回原告唐寿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曾建、盛月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