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全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1********8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05民初5557号 |
案号 |
(2021)湘0105执2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37 880元;二、被告张全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7576元;三、被告张全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承担536元,原告承担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全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37 880元;二、被告张全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7576元;三、被告张全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湖南番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154元,由被告承担536元,原告承担6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