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辉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30民初1361号 |
案号 |
(2021)赣0830执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永新县鼎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谢辉虹、彭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罗页媛借款本金60万元及从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永新县鼎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谢辉虹、彭海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