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5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6民初3054号
案号
(2018)苏0506执24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秀辉、郝亚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吉刚人民币3100万元及以23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宋秀辉、郝亚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刚律师费人民币376600元。三、被告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康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35476元,由被告宋秀辉、郝亚勤、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洁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康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6-07
发布时间
2018-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进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7500287313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湘江路411号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