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8285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6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被告庄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114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1102020209000489684,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元,由被告庄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5614965)。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庄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1102020209000489684,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