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02********3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324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2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截止2019年12月30日,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238万元,利息62万元,合计300万元。二、乙方所欠的甲方的上述238万元,自2019年12月31日重新出借给乙方(各方不另立据),借期为12个月,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按月结息,余利息62万元,半年付清。三、丙方自愿为上述乙方借款本息的归还向甲方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落款由三方签名。被告周晓东分别于2018年3月5日、4月3日转账转账原告配偶110000元、100000元,同年6月8日,案外人沈志华转账原告配偶600000元。共计810000元。两被告表示,还款协议为原告起草,该协议确定的还款有误,除双方协议中确认的归还本金500000元外,上述210000元为归还的利息,沈志华归还的600000元为本金。原告表示,上述810000元与本案无关,实际系其(出借人)与苏州翠湖置业有限公司(借款人)、周晓东(担保人)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的8000000元《借款合同》项下还款,因此双方在还款协议明确了被告仅于2018年2月13日归还了本金500000元,其余往来与本案借款无关。另外,《还款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对此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中可以反映结欠本息的计算过程,在此基础上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为《还款协议》4内容,不存在对账有误。被告质证表示,微信聊天记录不认可。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周晓东系朋友关系,两被告为夫妻,当时约定借款3000000元,月利率4%,实际出借2880000元,借期一个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账的时候将借款合同原件还给了被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于其做消防生意收入。《还款协议》确认的结欠本息均是在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得出的金额基础上协商确定,未超过法律规定。此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为此其向两被告邮寄了律师函催款,但两被告未还款。对此提供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还款协议书、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律师函、邮寄凭证、借款合同,两被告提供的沈志华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及情况说明、工商银行银行流水及本案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及担保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双方陈述,可以证实被告周晓东向原告借款2880000元及被告沈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双方已就借款进行对账,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佐证《还款协议书》的形成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故两被告辩称《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对账金额有误,本院不予采信。按照《还款协议书》确定的还款情况,协议中核算的截止2019年12月30日被告周晓东尚欠本金2380000元、利息6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现还款期限已届满,故原告主张被告周晓东归还借款本金2380000元、截止2019年125月30日利息6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周晓东归还此后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66194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此后的利息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综上,被告周晓东归还原告借款本息3366194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及以借款本金2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沈静就被告周晓东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双方关于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的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遵其自愿。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剑波借款本息人民币3366194元及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3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沈静对被告周晓东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6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673元,被告周晓东、沈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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