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4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22民初65号 |
案号 |
(2018)冀1122执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史占秋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史占秋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王连升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两笔借款计4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史占秋对被告王晓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22元,由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连升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14 |
发布时间 |
2018-07-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