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连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8********4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2民初65号
案号
(2018)冀1122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史占秋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史占秋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王连升对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两笔借款计4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算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史占秋对被告王晓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22元,由被告衡水润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连升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时间
2018-07-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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