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2********0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2民初351号
案号
(2021)冀0132执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元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青(常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到2019年1月6日欠息1654496.25元,共计5254496.2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所有利息;二、被告常青(常江辉)未按上述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河北元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被告石家庄市弘光高档村布厂抵押土地使用权(元他项2014第0730号)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常青(常江辉)清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81元,由被告常青(常江辉)、石家庄市弘光高档村布厂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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