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濮学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7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2597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2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万元,并支付相应罚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以本金3996769.7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990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25%计算,并扣减15820.55元)。二、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389元。(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319560)三、如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及诉讼费用以位于常熟市衡山路158号衡泰15花园13幢103的房屋(熟房他证虞山字第14005026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404802)第02025号]约定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四、被告濮学林、沈根妹对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沈玉伟、朱峰对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余额8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67元,由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濮学林、沈根妹、沈玉伟、朱峰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319560)。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8832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6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