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02********0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02民初9832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38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还清拖欠原告李丽的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第5页二、被告谢登科对5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谢登科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谢红享有追偿权;三、驳回原告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被告谢红、谢登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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