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刚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5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6642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4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刚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透支本金90981.86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3月17日,利息为18869.34元;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以透支本金90981.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开户名:支付业务存欠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907185001)。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3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6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463元,被告季刚林负担2800元。被告季刚林负担部分中的5606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剩余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55216167)。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2240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