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雨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6********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2民初1640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1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雨存应向原告钟艳华、古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江雨存应向原告钟艳华、古清归还借款本金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5月2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雨存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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