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4********0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84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1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凌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伟男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凌峰承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给原告赵伟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