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8********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8民初472号
案号
(2021)赣0828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万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明、刘荷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第12个月的利息按年利率7.395%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6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许海锋、曾丽娟对被告彭明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明追偿。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彭明、刘荷连、许海锋、曾丽娟连带承担,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8-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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