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3589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恢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徐凯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811142001414)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徐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剩余应还本金2898909.04元、利息57885.59元、罚息289.99元、复利713.45元(截至2019年2月15日)及自2019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标准计算);三、如被告徐凯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可与被告徐凯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西马路与鼓楼西街交口东南侧天霖园4-2-2402的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徐凯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凯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1元,由被告徐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