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1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12254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2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截止至2020年9月29日的利息43652.5元,合计543652.5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本案债务对被告曹敏、曹瑞铸名下坐落于江阴市临港街道金水湾庄园10号401室的不动产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华君、曹瑞铸、江阴市捷佳货运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敏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618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38元,由被告曹敏、华君、曹瑞铸、江阴市捷佳货运有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8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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