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喻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4********1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2民初583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16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5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还款日为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565元,由被告喻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