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1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3民初1892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1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雷丁香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1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雷丁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诉讼保全费970元,合计1932.5元,由被告余芳承担。原告雷丁香已预交,被告余芳于上述给付期内一并支付至原告雷丁香。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