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3********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2民初315号
案号
(2021)赣0982执恢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斌、陈凤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该借款利息包括:1、2018年1月18日前的借款利息21624.69元;2、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5%计算;3、2020年4月20日后的借款利息,即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4%计算至被告万斌、陈凤平将借款本金350000元全部偿还给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止)。二、被告程艳辉、熊红英对被告万斌、陈凤平应向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应向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874元,由被告万斌、陈凤平、程艳辉、熊红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16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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