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云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3********0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32民初1329号
案号
(2021)赣0732执15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温云松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借款本金19,976.9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1,870.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27.28元,2020年3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自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9,976.99元及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且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温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温云松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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